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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企业劳动者权利问题日益显现,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有些企业长期没有休息日。 市政协委员吴健建议,有关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主动监督企业按《劳动法》行事,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等合法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有责任维护法律的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四章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基本要求,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部门的责任和权利: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企业与职工关系不对等,需要政府部门主动介入。我市是资本短缺、劳动力过剩地区,企业处于强势地位,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权益受得损害,职工顾虑到失业、“穿小鞋”等问题,也不敢抗争,不敢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主动介入,监察企业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督促企业按《劳动法》行事。 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有利于增加就业。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资本与劳动时间的比例关系是相对固定的,企业主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实际上在损害现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同时,剥夺了一部分人劳动的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会促使企业主招聘更多的劳动者,以保证其资本不闲置。 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说,劳动者只有在保障休息时间的前提下,才有时间和精力学习先进技术,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更多的价值。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说,职工有了充足的休息时间,才能保障其身心健康,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发展。从社会和谐的角度说,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职工、企业、政府的关系才能趋于和谐,避免和减少纠纷和冲突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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