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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广播电视广告协会章程
·菏泽市广播电视广告协会成员
·关于2006年度优秀广告作品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通知
 
 
 
 
 
 
 
 
 
 
 

菏泽市广播电视广告协会章程

(草案 待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菏泽市广播电视广告协会。
  英文译名: HEZE RADIO AND TV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缩写: HZRADIOANDTVA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由菏泽市辖区内所有广播电视台、相关广告公司、有关广播电视广告发布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广播电视广告工作者等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菏泽市广播电视广告界的行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行业自律,团结全市广播电视广告工作者,发挥积极作用,提高我市广播电视广告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事业健康发展与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菏泽市广播电视局是本会的主管部门,本会接受菏泽市广播电视局、菏泽市民政局和山东省上级有关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菏泽市中华路 1428 号(市电视台 5 号楼)。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本会按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广播电视广告行业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监督,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一)宣传、贯彻国家《广告法》及有关广告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坚持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艺术性,推动我市广播电视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广播电视广告发展趋势,传播国内外广告界的信息和先进科学技术,研究制定有关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建议。
  (四)加强广播电视广告行业自律,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提倡正当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并接受广告投诉,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五)协调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单位之间、经营单位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促进横向联合与协作。
   (六)组织经验交流,开展重信誉、创优质服务活动,评比行业先进,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广播电视广告行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广播电视广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培育优秀广播电视广告企业,向企业和社会推荐资质优良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者,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开展广播电视广告学术交流,举办优秀广播电视广告作品展评,培训业务和管理人员,提高广播电视广告工作者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九)在《菏泽广播电视报》上开辟协会会员园地,在《菏泽广电网》或《山东民间组织信息网》上建立广告协会专门网页。
  (十)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加强同国内外广播电视广告业和相关广告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
  1 、辖区内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 、合法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单位;
  3 、有广播电视广告宣传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 、具有较高广播电视广告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广播电视广告管理人员;
  2 、具有一定的创作、设计、制作水平的广播电视广告专业技术人员。
  3 、团体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参加本会活动,并行使权力。
  (三)荣誉会员
   曾对广播电视广告事业有贡献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播电视广告领域有一定知名度;
  (四)申请入会的企业须有健全的广告管理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团体会员同时附送广播电视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会员须团体会员推荐或两名以上个人会员介绍,并提交职务、职称证明复印件。
  (二)对申请入会的团体和个人,由本会秘书处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由秘书处进行核后实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经批准入会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一周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入会基金,秘书处在收到入会基金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向入会者颁发本会会员证,并由秘书处在《菏泽市广播电视广告协会网站》或《菏泽广播电视报》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协会监督;
  (二)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向协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保守本会及会员的秘密;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由秘书处进行公告:
  (一)自愿申请退会的;
  (二)违反协会章程,拒不改正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的;
  (四)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应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交回会员证,逾期将由秘书处公告作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审议和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菏泽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向菏泽市民政局、菏泽市广告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由大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由大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者在广告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企事业代表人;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菏泽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向菏泽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菏泽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并向菏泽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检查常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拨款和海内外人士的捐赠;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从事咨询、调查、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缴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菏泽广播电视局审查同意并报菏泽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菏泽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菏泽市广播电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菏泽市广播电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 OO 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经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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