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暂行规定》(总局令第 17 号),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广播电视广告播(刊)秩序,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发挥广播电视广告媒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提高我市广播电视广告业道德水准和整体服务水平,努力良好的广电社会形象,建设“诚信菏泽”,制订本规则。 第一条 一切广播电视广告活动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暂行规定》(总局令第 17 号)等法律法规为准则,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第二条 所有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广播电视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等形式发布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内容不得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用语。 第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条 公益广告的投放量不得少于广告投放总量的 3% 。 第六条 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和制作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批准文号以及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专、兼)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广告审查、登记、归档制度。每条广告要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归档备查。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创作,要坚持创新,尊重版权,不得抄袭他人的创意,不得侵犯公民的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单位之间的竞争,应体现在高质量和优质服务方面,严禁采用随意压低或提高广告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条 广播电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之间,要密切配合与合作,不得相互拆台。提倡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强强联合,形成几个有综合竞争能力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公司,参与区内外、省内外竞争。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协调广播电视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广告消费群体与广告媒体之间等各种关系,加强行业自律的监督管理,在对违规操作广告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坚持以服务为主,加强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全市广播电视广告业道德水准和整体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菏泽市广播电视广告协会会员单位及辖区内所有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单位。 |